检察院为什么要退查
2023-11-13 admin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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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给退回补侦,说明涉嫌犯罪的材料、证据还不够充分。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3、案件递交给检察院,说明公安部门已经侦查结束,准备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检察院审查时出现了上述情景,需要补充侦查。
4、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视情况分别处理。
1、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案件退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或出庭公诉过程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将案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
2、退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是补充侦查最常用的方式,对于充分、全面的收集证据,准确、及时的惩罚犯罪分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意味着检察机关认为案件的证据不够充份,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者是案子还存在着疑点,必须补充侦察,把疑点解释清楚。
2、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有着监督作用,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要仔细审查,有疑问的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
1、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没有关系。
2、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
3、也就是说,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针对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被告人的罪行,或有遗漏了同案人的情况。
4、存在上述情况之一的,就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5、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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