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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性质有哪几种

2023-11-02 admin 【 字体: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居住性质有哪几种和居住性质是什么意思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居住性质有哪几种以及居住性质是什么意思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居住性质有哪几种
  2. 社区居委会的性质是什么
  3. 从拘留所转为监视居住意味着什么
  4. 什么是R2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根据划分的标准不同有普通住宅、非住宅、非普通住宅的区别。买房的时候,非住宅、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这些就一字之差的名词,却有着不相同的意义,不同性质的房屋,所对应的是不同的政策和用途。

1、普通住宅泛指整幢楼,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屋。各个地方普通住宅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价格、容积率、面积等。

2、非普通住宅是相对于普通住宅而言的,非普通住宅也就不会满足普通住宅的三个条件,非普通住宅,一般指宅建筑面积较大或用作商业用途的房子。比如:别墅、花园洋房等。

3、非住宅指的是不适用于居住的房屋,也就是说除住宅以外其他的非居住用房屋。它包括用房、商业的用房以及厂房和仓库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宪法》明确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和行政组织,它是具有一套组织系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城市居民群众在本居住地域内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自己服务自己的共同管理好本居住地区各项事务的组织,是人民群众直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形式。

3、社区居委会的性质,使它既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也区别于其他群众组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4、社区居委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区别在于:在我国,国家政权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5、社区居委会与其他群众组织的区别是:在我国,有许多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等,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和它们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设立、任务、服务对象、作用等方面却明显不同。

6、社区居委会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区别是:根据宪法规定,少数民族在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7、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不同于社区居委会。

8、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相类似的居民自治,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有,但是,中国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有自己的特色,具体体现在它的功能上。

9、概括来说,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如下几方面的功能:

10、(1)协助功能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即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因而属于政权体系外的组织。但是,由于它是国家政权所没有触及到的基层社会的主要的自治组织,而且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为领导核心,所以,它的早期活动就很自然地被纳入到由国家政权主导的整个政治过程中,成为国家调控社会的重要辅助组织。

11、最早由石家庄提出的“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城市管理体制,就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而形成的。居委会的协助功能主要体现在协助政府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贫困救助等工作。

12、(2)自治功能从根本意义上讲,中国城市基层群众自治不是从社会直接发展起来的,而是国家政权建设和制度设计的产物。所以,这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一开始就是作为与国家政权体系有深刻内在联系的组织而存在的,其性质、组织样式和制度形态都是由国家设计和确定的,从而决定了其性质,即其所具有的协助功能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13、但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居委会是自治性的组织,自治是该组织的本质属性,具体体现为居委会所具有的自治性和自治功能。这也就意味着居委会所承担的协助功能应以居委会的自治性和自治功能的发挥为基础。依据组织法,居委会的自治功能体现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上,而这些功能的自治性是以居委会由居民选举产生、其工作由居民承担以及接受居民监督为前提的。

14、(3)协调功能协调功能既是政治功能的一部分,同时也是自治功能的一部分,我们之所以将其独立出来强调,是因为居委会的这方面功能对中国社会具有特殊的意义。长期的计划经济和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使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形成“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社会中具有自主地位的权威性组织发展有限,于是居委会就成为基层社会最重要的权威性组织,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协调各种关系和矛盾的使命。

15、居委会协调的主要关系有:居民与政府的关系、居民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居民之间的关系、家庭内部的关系。其中在调解民间纠纷方面,居委会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6、(4)治保功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在居委会下设治安保卫委员会,其任务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17、早在1952年,由当时的政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80年又重新公布了这一条例。条例规定,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这个功能使居委会成为保障社区安全的重要的组织力量。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办23号文件精神,社区居委会通常是指社区居委会及其下属各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它构成了完善的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

20、社区居委会受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委托,处理社区的日常工作。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代表居民群众利益,根据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和授权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社区居委会下设的各工作委员会在社区居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居民小组是社区居委会组织系统中最基础的组织,社区居委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决定,都要通过居民小组去落实。

21、社区居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共同构成了城市群众自治组织系统,各工作委员会是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机构,必须对社区居委会负责;居民小组是联系居民的最基层单位,应认真完成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反映居民的要求。

1、看守所转为监视居住是比较不严重,说明检察院没有批捕属于比较轻的了,当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的,但需要继续侦查的,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时,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种属于一种限制性的“放人”。

2、终上所述,是对这个问题的答案。

1、关于“一类居住用地”(R1)和“二类居住用地”(R2)的说明“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主要是城市居民住宅用地,属于国有土地,由城市居民区的业主共有居住区的土地使用权。

2、从住宅的建筑形式区分,现在建设的城市居民住宅又包括独立式住宅和普通单元式住宅两种。

3、独立式住宅的数量很少,主要是以低层别墅的形式出现;单元式住宅是城市中最普遍的住宅形式,一般为多层、中高层和高层的一梯多户式建筑物。

4、由独立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形成的住宅区是经过规划由开发单位兴建的住房,建筑物分布疏密有致,并建有较完善的居住配套设施。

5、以上述两类建筑形式为分类标准,分别确定了“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个中类。

6、具体而言,“一类居住用地”是指独立式住宅集中、拥有齐全的配套设施、并且布局完整的用地,独立式住宅的层数基本是3层或3层以下。

7、“二类居住用地”涵盖了分布广泛的以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居住建筑为主、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的用地,该类用地在全市分布广泛,在居住用地中占主导地位。

8、根据用地供应日趋紧张的趋势和集约用地的原则,以后建设3层以下单元式住宅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

9、因此,在“二类居住用地”中不考虑纳入3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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