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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效成分是什么意思(功效成份检测报告)

2023-10-21 admin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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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保健食品检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保健功能评价试验材料可以用于保健食品注册吗

当然可以,注册的时候,否则评价资料用哪里的?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

涉及的试验和检验工作应当由总局选择的符合条件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检验程序、检验方法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原料的安全性试验评价材料;

(2)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试验评价材料、人群食用评价材料;

(3)产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报告;

(4)原料品种鉴定报告、菌种毒力试验报告;

(5)涉及产品的兴奋剂、违禁药物成分等检测报告。

试验或检验涉及的程序、方法、样品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进行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之前,应当先完成必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动物功能试验、卫生学试验,取得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批件,试验合格的样品可进行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

(2)伦理审查批件内容应包括:批件号、审查试验项目名称、申请人名称、试验机构名称、审查决定的明确阐述、伦理委员会的其他建议和要求、审查决定的日期、主任委员(或授权者)签名、伦理委员会盖章等;

(3)试验及研究用样品的名称、规格、感官、剂型、保质期、生产企业,以及试验报告或研究报告的试验申请人、研发人、研发单位、研发时间等信息,应与注册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报告、复核检验报告的相应内容一致,样品的来源应清晰、可溯源;

(4)保健功能评价试验、安全性评价试验用样品批号应一致,并为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试验、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用样品之一(保质期少于12个月(含)的产品除外,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供新批次样品的卫生学试验报告);

(5)原则上,试验应使用完整包装的样品。因检验工作需要确需使用非定型样品的,可由注册申请人提供,但应经检验机构书面确认样品处理的具体要求及必要性和合理性,注册申请人提供非定型样品的生产和处理过程,并作为注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必要时,核查中心应根据现场核查通知要求对非定型包装样品的试制生产记录以及检验用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进行核查。

(6)安全性试验评价材料、保健功能试验评价材料、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报告、兴奋剂、违禁药物成分等检测报告,自报告签发之日起至注册申请受理之日止,有效期为5年。

(7)品种鉴定报告鉴定的样品,应源自试验样品使用的原料。

(8)菌种毒力试验报告用菌种,应与试验样品使用的原料具有明确的相关性,真实反映试验样品使用的原料的毒力。

(9)根据产品评价需要提供的其他试验报告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企业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申报保健品

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庆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如上所述,贵企业应具备:

1、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2、通过一个或多个保健食品的审批,并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3、制定企业内部卫生管理规范,并附上“2”所述保健食品的产品标准

4、若“保健食品”是通过转让得到,请提供相关证明

5、企业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等相关简介一份

6、已经完成保健食品试生产,并提供3批产品省级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

谁知道保健品的hap检测报告

中国保健食品的审批程序

我国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以及保健食品的生产实行审批制度,对市售的保健食品实行标志管理。各类保健食品各有其独特程序,主要有国产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审批、进口保健食品转国内生产的审批,除此之外,还有营养素补充剂和组合式保健食品的审批,以及相应的检测机构。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卫生部对批准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 )第 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卫进食健字( )第 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保健食品首先要安全无毒,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和慢性危害。其次,功能要确切,除卫生部批准受理的24种功能外,对其他功能也有相应的规定;最后配方要科学,组成及用量要有科学依据,功效成分要明确,如果难以确定功效成分,则应确定与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

审批制度之 国产保健食品的审批程序

* 申请者在检验机构完成保健作用、毒理安全性、卫生学、稳定性等检测工作;

* 省级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

*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

* 卫生部审批。

* 需要提交的资料

1 保健食品申请表

2 产品配方及依据

3 生产工艺

4 质量标准

5 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

6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7 功效成分鉴定报告

8 功效成分检验方法

9 功效成分稳定性试验报告

10 卫生学检验报告

11 标签及说明书

12 国内外有关资料

13 其他资料

14 十件样品

审批制度之 进口保健食品的审批程序

* 申请者在卫生部食检所完成保健作用、毒理安全性、卫生学、稳定性等检测工作;

*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

* 卫生部审批。

* 需要提交的材料

1 保健食品申请表

2 产品配方及依据

3 生产工艺

4 质量标准

5 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

6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7 功效成分鉴定报告

8 功效成分检验方法

9 功效成分稳定性试验报告

10 卫生学检验报告

11 标签及说明书

12 国内外有关资料

13 出产国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

14 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

15 其他资料

16 十件样品

审批制度之 保健食品的生产审批程序

* 保健食品生产者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审查批准。

* 需提交的资料

1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2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3 生产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定说明

4 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拥有者签订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5 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6 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学检验报告。

审批制度之 进口保健食品转国内生产的审批程序

* 保健食品生产者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审查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 需提交的资料

1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2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3 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定说明

4 批准在我国境内建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有关文件

5 合资、合资双方的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

6 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7 修改后的产品标签、说明书 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学检验报告。

审批制度之 卫生部受理的保健功能

1 免疫调节

2 延缓衰老

3 改善记忆

4 促进生长发育

5 抗疲劳

6 减肥

7 耐缺氧

8 抗辐射

9 抗突变

10 调节血脂

11 辅助抑制肿瘤作用 预防化学致癌作用

12 改善性功能

13 调节血糖

14 改善胃肠道功能(促进消化吸收、改善肠道菌群、润肠通便、保护胃粘膜)

15 改善睡眠

16 改善营养性贫血

17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保护作用

18 促进泌乳

19 美容(祛痤疮、祛斑)

20 改善视力

21 促进排铅

22 清咽润喉

23 调节血压

24 改善骨质疏松(增加骨密度)

对于上述功能之外的其他功能的申请,并非一律不予受理,但是必须由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者提出申请,经卫生部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卫生部批准后,才可以增设为新的功能。

审批制度之 营养素补充剂

单纯以一种或数种经化学合成或从天然动植物中提取的营养素为原料加工制成的食品,即营养素补充剂。营养素补充剂以补充人体相应营养素为目的,在申报过程中,可免去产品的功能学评价报告,其他资料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要求相同。所含营养素的每日推荐量一般要求控制在我国该营养素每日推荐量(rda)的1/3~2/3之间的水平。

审批制度之 组合式保健食品

组合式保健食品是指为满足一类人群的特殊健康需要,同时方便消费者试验,将几种功能和(或)营养素不相互矛盾的保健食品和(或)营养素补充剂组合在一个销售包装内进行销售,并要求消费者同时食用的一组保健食品。

组合式保健食品中的每一个产品都必须是同一单位研制生产的、经过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其中不同功能、营养素品种及其用量的组合应符合保健和营养科学的原则,并提供组合的科学依据;标签、说明书应按照卫生部批准的内容对每一个产品分别进行标注,而且适宜人群、保质期、贮存方式等彼此不相抵触,标签上必须标注“本组合经卫生部备案”字样。 由申请者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食品卫生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通过后,报卫生部备案,备案号为“卫组食健备字( )第 号”。

* 应提交的资料

1 组合式保健食品申请表

2 每个单一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3 组合的科学依据

4 组合后的标签、说明书样稿

5 组合式保健食品样品

审批制度之 检测机构

功能检测机构必须由卫生部根据《保健食品功能学检测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认定,所从事的功能检测类别及项目也由卫生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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