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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个侦探调查老公出轨需要多少钱-(查出轨找侦探多少钱)

2022-11-02 能源信息网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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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私家侦探”(1)一直是一个神秘的存在,大家对它既熟悉又陌生。作为舶来品,“私家侦探”在中国的发展只有30年。长期以来,“私家侦探”这一职业并未得到我国官方的认可,其开展的侦查业务是否违反我国刑法存在一定争议。本文试图从刑事实践的角度,对“私家侦探”侦查行为的法律定性争议进行澄清和分析。

一、私人侦探在中国的发展历史和法律地位

(1)从机构到公司,“私家侦探”在夹缝中挣扎求存。

在中国,“私家侦探”的出现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最初的“私家侦探”机构往往以“安全事务调查处”、“民事事务调查处”、“社会经济事务调查处”等名义存在,业务范围涵盖民事、经济纠纷受理、债务追索、亲友寻访、个人隐私调查等。由于这些业务缺乏相关法律依据,部分业务范围与国家司法机关现有职能分工相冲突,部分业务手段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为此,公安部于1993年9月7日发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号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立私人侦探性质的私人机构,清理取缔现有私人侦探性质的私人机构(二)。

在国家的严厉打击下,“私家侦探”组织焕然一新,由注册公司变成各种“调查公司”或“咨询公司”(以下简称“私家侦探公司”),在国内各大城市继续存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公众对资金信用、夫妻忠实、知识产权、追查寻址等方面的调查取证需求。而有关国家机关的调查和取证范围非常有限。“私家侦探”公司提供的调查取证业务,正好可以填补这一空白。因此,尽管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但“私人侦探”公司在中国一直稳步发展。

(二)“私家侦探”公司的侦查业务和行为模式

在具体业务上,这些“私家侦探”公司往往将业务范围定位于法律咨询、商务调查、市场调查、知识产权咨询、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商务调查服务、婚恋信息咨询、安全系统监控、网络安全信息咨询等。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此外,实际业务中确实包含一些合法业务,导致实践中对这类公司的合法性认定存在一定困难。

尽管有各种形式的包装,但“私家侦探”公司实际开展的业务项目仍以婚外情调查、找人寻址、手机信息查询、代人讨债等传统业务为主,其中以婚外情调查、找人寻址为代表的调查业务为核心。在实践中,这种侦查业务的具体行为模式是:委托人(客户)先与“私家侦探”公司签订相关委托侦查协议,然后委托人提供被侦查人的手机号、车牌号、住址等基本信息,再由“私家侦探”公司委派具体侦查人员(现场工作人员)定位车辆、跟踪守候、偷拍照片、偷拍视频、查询被侦查人开房记录。

“私家侦探”公司在侦查权上的“先天不足”,决定了其在实施上述侦查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借助定位、跟踪、偷拍、录音等非法手段。无论是调查的过程还是结果,都不可避免地会不同程度地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因此,在国家不断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背景下,对侦查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是必然的

在刑法层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修改完善的过程。相应地,刑事实践中对“私人侦探”侦查行为性质的认定也从模糊中逐渐清晰。

(1)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前,我国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种侦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

《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商业调查进行规范,也没有刑法层面对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的具体规定。因此,“私家侦探”进行的侦查活动是否构成犯罪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私家侦探”的侦查活动构成犯罪。原因是“私家侦探”机构或公司以企业化运作的形式从事侦查活动。调查过程中通常伴随有跟踪、偷拍等非法手段,不仅侵犯了被调查人的个人隐私,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具有实际和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私家侦探”组织或公司的调查行为源于委托人的委托。法律并不禁止委托人自行行使调查权,当然也不应该禁止委托人将权利委托给这些组织或公司代为行使。因此,“私家侦探”的侦查行为缺乏刑法意义上的可界定性,不应认定为犯罪。此外,“私家侦探”的侦查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这种侦查行为基本都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现阶段更多的“私家侦探”案件实际上并没有进入刑法规制的视野,只是根据1993年《通知》的规定,在行政层面进行了清理和取缔。

(二)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打击“私家侦探”的侦查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53条增加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三),为打击“私家侦探”的侦查行为提供了刑事法律依据。但当时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实践中对其含义和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特别是对个人日常行踪等活动记录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实践中对“私家侦探”的侦查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分歧。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李某利用其在互联网上注册的“湖南三赢调查事务”网页,向公众发布私家侦探、婚姻调查等服务的广告信息,并通过腾讯QQ向他人购买公民身份信息、住宿信息、手机通话明细等个人信息后,出售给下家,从中获利。该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四);还有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例如,2010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等四名“私家侦探”(5)。再如,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佳非法经营案中,法院认定

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007号指导性案例认为,公民的具体位置、日常行动轨迹、活动场所等信息。涉及公民的隐私和生活习惯,如家庭住址、工作场所地址、常去的场所等。并具有个人排他性,可以反映公民的某些个人特征。而且信息内容关系到公民日常生活的基本安全,信息泄露会让公民完全失去安全感,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因此,公民的行踪属于刑法(七)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指导性案例首次明确了通过非法跟踪他人行踪获取的公民日常活动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统一了“私家侦探”案件认定的司法判断尺度。

(三)刑法修正案(九)、(八)进一步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私家侦探”侦查的定性趋势明朗。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53-1条进行了修改,不仅增加了一般主体非法出售给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且扩大了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范围,将“违反国家规定”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形(九)。罪名上,将原来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统一为一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055-79000(法释〔2017〕10号)明确界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含义和范围:“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类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户密码、财产状况等。该规定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不仅包括身份信息,还包括活动信息。

随着上述法律规定的修改和完善,“私家侦探”的侦查活动性质趋于明确。认定“私家侦探”在侦查活动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实践中已基本达成共识。例如,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涛、李家军从事“私家侦探”业务,采用非法手段向他人提供轨迹信息、住宿信息、房产信息、银行信息、车辆信息、人口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0);被告人周也因在互联网上招揽生意、非法经营私家侦探业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刑(11)。

第三,刑事实践中“私家侦探”案件的辩护方向

目前,“私家侦探”的侦查行为已被纳入刑法评价范畴。虽然对其性质的认定趋于明确,但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相比,“私家侦探”案件具有独特性。

在传统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犯罪分子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往往通过多次倒卖来获利。这些个人信息通过倒卖落入社会不特定人群手中,容易被非法利用,产生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而且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极大。

“私家侦探”的调查业务基于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调查协议,调查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只提供给委托人。然而,由于客户基本上与被调查的targ有某种特定的关系

不可否认,在刑事实践中,“私家侦探”案件的判断尺度趋于统一,客观上给刑事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了困难。尤其是在定罪层面,律师在这类案件中的辩护空间确实越来越小。但在量刑层面,律师除了在具体案件中挖掘传统的减轻情节外,还应结合“私家侦探”案件的上述特点和传统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特点,论证社会危害性,为当事人获得从轻量刑做出更多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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